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江苏省网络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聚焦网络强省建设目标,积极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网络市场监管,深入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网络市场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网络市场大要案件,有力净化了网络市场秩序,体现了网络市场监管成员单位各职能部门严厉打击网络违法行为、规范网络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网络市场环境的坚定决心。
案例1:江苏淮安“2·22”网络销售侵权盗版图书案(版权局)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22日,江苏省“扫黄打非”办公室组织协调淮安市“扫黄打非”部门对某仓库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大量涉嫌侵权盗版出版物,文化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遂立案调查。该案被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等4部门联合挂牌督办。2020年11月27日,淮安“2·22”特大侵犯著作权案一审宣判。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两家涉案图书批发公司北京甲公司和北京乙公司各被判处罚金50万元,主犯王某和李某分别被判处4年和3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分别被处300万元和260万元罚金,涉案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在经营甲、乙公司期间,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委托被告人李某雄印刷侵权盗版图书,并通过物流将上述图书运至其租赁的北京仓库和淮安仓库储存,后通过网络对外销售。通过上述方式,被告人王某委托被告人李某雄共私自印刷侵权盗版图书59种,共计929314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甲、乙两公司,王某等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系被告单位甲、乙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漆某娟、王某星、王某福系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他们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吴某青伪造、销售伪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2·22”案较以往的侵犯著作权案,出现了新的犯罪手法,是一种新型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活动。一是披着合法外衣。甲、乙公司均在北京市有关部门注册,并取得了销售图书的许可。二是犯罪环节分离。由位于北京通州的公司连接网络平台,负责销售和结算业务,在河北廊坊印刷盗版书后,直接物流运输至江苏淮安和北京通州仓储点,再由仓储点直接向客户发货。三是正版掩盖盗版。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某从正当渠道购买了极少量正版书籍,但其公开在网络平台销售出去的大都是盗版书籍。四是侵权主体较多。王某销售盗版书籍种类完全是“市场决定”,哪些书籍卖得多,就销售哪些书籍。涉及21个出版社、75个品种图书、100余万册。五是犯罪链条完整。盗版团伙按照正版书籍印制的标准,制版、印刷、储存、运输、销售、制作防伪标识等全部环节一个不漏。
案例2:江苏某公司未履行网络安全义务导致网站被篡改案(网信办)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扬州市委网信办根据网民举报对江苏某公司网站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进行调查。经查,该网站为某直播APP提供下载链接,某直播APP实行付费会员制,平台主要提供男性裸聊服务。某直播APP收费传播淫秽色情视频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扬州网信办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经公安部门认定江苏某公司网站系被侵占篡改。扬州网信办会同公安部门对江苏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公司负责人、网站负责人进行询问。经调查,江苏某公司于2015年注册了网站域名拟用于开办名为“水产伙伴”的水产销售网站,因项目变动,网站并未实际运营,2016年网站域名过期后未续费也未进行注销,导致该网站被侵占篡改为“某直播”的下载链接。
江苏某公司注册网站后,由于未履行网络安全义务采取技术措施防范网络侵入,也未监测记录网络状态,导致网站被篡改为色情直播软件的下载链接。其行为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法机关依据《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江苏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行政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江苏某公司是网站被侵占篡改的典型,企业负责人、网站负责人认为费用到期网站就自动失效,对网站没有及时处置导致网站被篡改为违法内容。根本原因是企业的法律意识淡薄,不能真正认识到需承担的责任和后果,这也为网信部门网站管理工作提供了一个重点方向,那就是要加强网信普法,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履行好主体责任,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网信部门对企业未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既是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依法整治网络乱象,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加强网络空间治理,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也是提醒广大网络运营者,切实承担起网络安全保护主体责任,履行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违法有害信息处置、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义务。同时,本案中某直播APP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落实“两法衔接”机制要求,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在排除江苏某公司犯罪嫌疑后,与公安机关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实现优质、高效、协同办案。
案例3:王某君等人利用暗网交易市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安厅)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镇江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根据江苏省厅网安总队交办的案件线索,查处了王某君等人利用暗网交易市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经查,2020年以来,王某君多次在暗网交易市场发布售卖公民个人信息帖文,包括“100W某银行信用卡高净值客户和网贷已放款一手数据”“22000多某地区寿险大额保单一手数据”等大量涉及银行、保险行业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内容包括公民姓名、性别、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等信息。此外,王某君还在暗网创建了在线聊天室,用于暗网技术交流。6月5日,镇江警方在贵州将犯罪嫌疑人王某君抓获,现场扣押其使用的电脑1台、手机2部、硬盘4块,同步提取了200余万条数据库文件,固定了相关案件证据。专案组后续又根据王某君暗网交易账号线索,进一步抓获其下线2人。目前,王某君等人因违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
暗网目前是违法犯罪较为猖獗的区域,犯罪嫌疑人为躲避公安机关侦查,利用暗网兜售信息,社会危害严重。同时暗网也是极其危险之地,充斥着大量的暴力、色情、毒品等违法犯罪的交易,如果不加大打击力度,任由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在暗网上进行兜售,将会严重危害我国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成功突破暗网的技术难点,以“零口供”标准,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为今后打击此类案件积累了经验。此类案件涉及的年轻人较多,通过此案的办理,可以对拥有电脑基础、掌握暗网信息、法律意识淡薄的年轻人予以震慑,遏制利用暗网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
案例4:李某某等人利用电商平台寄递“空包”网络黑产犯罪案(公安厅)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底,无锡市公安局网安支队从一起网络购物诈骗案中研判出“空包”违法网站线索。经侦查,整个空包网产业呈金字塔式结构:一个空包网总站下面往往挂靠多个分站代理,而这些分站代理下面又会挂靠更多的更小的代理网站。位于空包网产业金字塔尖的人被称为“空包收件人”,他们负责向各大快递公司购进大量快递单号,并提供给空包总站团伙。2020年6月,无锡警方出动100余名警力,在广州、北海、泉州等15个城市统一收网,打掉了李某某、王某某和张某某为首的三个“空包”网络犯罪活动团伙,查明售卖“空包”的网站2700余个、空包单号6亿余条,涉案金额过亿。目前,李某某等三个犯罪团伙成员因违反《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均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系2016年315晚会首次曝光“空包”以来,全国首例将“空包”打停的案件。经不完全统计,本案中的三个犯罪团伙垄断了全国80%以上的空包市场,他们通过售卖“空包”单号牟利上亿,且已形成一条新型网络黑产犯罪产业链:上游提供快递内部“空包”单号、中游通过“空包”网站非法买卖单号并上传快递系统服务器形成虚假物流流转记录、下游利用“空包”单号进行刷单、购物诈骗以及网络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该案集中收网的第二天,全国空包市场随即瘫痪,彻底斩断了“上游出单—中游贩卖—下游犯罪”的“空包”网络黑产犯罪链条,有效遏制了下游非法经营(刷单)、网络诈骗、网络赌博充值和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为网络生态净化整治提供了新模式新途径。
案例5:南京某公司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案(文旅厅)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网络巡查过程中,发现南京某公司运营的手机游戏《放置战姬》,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2020年8月,通过对南京某公司的现场检查及对当事人的两次调查询问,确认了手机游戏《放置战姬》为投入海外市场的游戏产品,未在国内申请审批文号及版号,由于工作人员失误,苹果应用商店的上架区域误选了中国区域,该游戏在苹果应用商店2020年4月份至7月份在中国大陆地区收入为248.31美元(实时汇率折合人民币1721.28元)。2020年9月,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21.28元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网络游戏体量大,受众面广,各类擅自运营的网络游戏不仅破坏创作创造创新的良好氛围,而且对全民特别是未成年人加强法制观念,树立正版意识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该案是在《网络游戏管理办法》废止后,打击查处违规网络游戏的典型案例,执法人员对案件游戏审批及游戏内容进行了充分地取证调查,同时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的研判。该案件的成功办理,通过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有效打击,扩大了查处的影响力和威慑力,对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的正规秩序,有效净化互联网文化生态环境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案例6:盐城某公司组织虚假交易案(市场监管局)
案情简介
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盐城某代运营公司与他人有大量涉嫌用于虚假交易的资金往来且其备案的两个网站高度存疑为刷单平台网站,涉嫌从事组织虚假交易行为。
经查,当事人通过网络店铺运营方案、“刷单”计划等方式明确“刷单”要求,利用其“刷单”平台、雇用“刷手”模仿真实购买者购买网络商品的流程,采用寄送空包裹等非真实发货的方式获取物流信息,以形成完整的交易记录,并直接或通过第三人返还“刷手”虚假交易订单本金、支付“刷手”“刷单”佣金,完成虚假交易。从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14日期间组织虚假交易活动的订单记录15576单,订单交易金额475万余元,涉及452个网络店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3月,盐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万元。
典型意义
刷单炒信的行为在电子商务领域较为突出,因成本低获利大,一些专门从事刷单炒信的公司应运而生,他们为提升服务网络店铺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雇佣“刷手”与网络店铺经营者进行虚假交易,既误导了消费者,又扰乱了网络市场交易秩序。本案当事人就是采取组织虚假交易的方式,为淘宝、天猫等网络交易平台中当事人代运营的店铺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进行虚假交易。尽管刷单炒信的行为比较隐蔽,在监管和办案过程中存在发现难,取证难,执行难等情况,但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坚持不懈打击,尤其是重拳出击类似本案中的专业组织刷单的违法行为,从根本上铲除刷单炒信的土壤。
案例7:泰州某网店侵犯消费者权益案(市场监管局)
案情简介
专项行动期间,泰州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监测发现,靖江市某公司在京东平台开设的网店,其页面部分商品服务条款有“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字样,将此条线索移交靖江市市场监管局处理。经查,该网店销售的洽洽瓜子商品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例外商品。上述商品上线时,有关服务条款“是否支持7日无理由”选项由当事人工作人员手动设置为“不支持”,该选项状态一直持续到案发。当事人公开不执行“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0年12月,靖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作为非现场购物形式的网络购物,消费者对所购商品的直观感受有限,一些缺乏诚信的经营者往往利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优势,夸大商品的性能和功效,宣传与实物差距大,商品质量良莠不齐;且网络购物以异地消费居多,涉及环节多,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护。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规定除特殊商品外,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商品,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在法律层面获得确认和支持。本案中,网店经营者不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的法定义务,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惩处。本案虽然案情不复杂,处罚金额不大,但对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行为具有警示意义,在大力培育网络购物等新消费的形势下,对全面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示范作用。
案例8:昆山某网店侵犯“Amway”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知识产权局)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6日,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利公司”)向昆山市市场监管局举报,反映自然人冯某某在其辖区内经营一家淘宝网店,销售涉嫌侵犯安利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请求调查处置。
昆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立即联合公安机关开展突击检查,现场发现标注安利公司“Amway”“安利优生活”注册商标的喷雾瓶(稀释瓶)14798个,上述产品经安利公司鉴定辨认,均未经其授权许可,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产品。昆山市市场监管局对涉案商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9月3日起从1688网站店铺沧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购进涉案喷雾瓶(稀释瓶)瓶身、喷嘴、按压嘴后自行搭配成喷雾瓶、稀释瓶,瓶身上带有“Amway”“安利优生活”注册商标标识,且与安利公司“Amway”“安利优生活”注册商标相同,喷嘴、按压嘴上无标识,当事人在其淘宝店铺内通过5个商品ID销售涉案喷雾瓶、稀释瓶,商品名称中均带有“安利”字样,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未索证索票,且明知瓶身为假冒安利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至案发,上述5个ID的销售总额为115.55万元。另查,当事人及其妻子曾为安利公司销售员,并购进1706个同款正品喷雾瓶在淘宝店铺销售,执法人员扣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销售金额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喷雾瓶(稀释瓶)的最低金额为30.64万元。
当事人明知涉案喷雾瓶、稀释瓶瓶身为假冒安利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仍然购进并在淘宝网店销售,且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昆山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0月20日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0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于沧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0年6月11日将该案件线索移送沧县市场监管局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典型的网络售假案件,如何认定违法经营额是案件焦点。由于当事人违法销售侵权商品的周期长、价格波动大,销售时真假混合,且销售的侵权商品含有不侵权的配件,导致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和销售金额均存疑。执法人员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将销售周期内无法确认侵权的商品予以排除,并按照最高销售单价计算出无法确认侵权商品的最高销售金额和侵权商品所包含的配件的最高货值金额,再以当事人销售涉嫌侵权商品的总金额减去上述两项最高金额,得出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最低违法经营额为30余万元,涉嫌构成犯罪,最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违法经营额认定方法得到了公安和检察机关的认可,使得案件移送过程中行刑衔接顺畅,对类似案件的查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案例9:赵某跨境邮递涉嫌侵权防疫物资案(南京海关)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苏州海关在对出境邮包进行例行过机查验时,发现一个由常州出口至美国的邮包异常,遂重点查验。开箱后发现,内容物为消毒用二氧化氯泡腾片,使用了EliteActiveGear标志,共计100罐。经查询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系统,查验人员认为该泡腾片涉嫌侵犯EAG商标专用权,按规定移交法规部门处理。
苏州海关法规部门随后与寄件人取得联系,寄件人无法提供上述泡腾片的合法渠道购买凭证,对该批物品自愿放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苏州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第240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同意当事人声明放弃的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中国海关参与世界海关组织制止非法假冒药品和医疗用品跨境流动国际联合执法行动后的首起侵权案件。
防疫物资质量事关疫情防控成败,本案的查办很大程度上依靠了专项风险分析,实现精准布控。海关全面强化防疫物资监管,科技和传统手段要双管齐下,既要在确保邮包100%过机查验的基础上,增加人工开拆查验比例,还要紧盯防疫物资侵权风险构成要素,找准监管的重点地区和寄件人,有效提升查获命中率。
本案通过对寄件人普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其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推动案件及时办结。普法宣传永远在路上,对人民群众的普法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每起行政案件的办理也是在全社会营造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的过程。
案例10:淮安某快递公司未执行三项制度违规收寄禁寄物品案(邮政管理局)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淮安市邮政管理局收到案件线索,反映该市某物流公司违规收寄3条墨西哥黑王蛇。淮安市邮政管理局接到线索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调查工作。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该企业的快递经营许可证,对公司负责人及收寄人员进行询问,从安易递系统调取实名信息,从企业快件系统调取快件面单信息,结合海关询问笔录等证据,查明案情如下:2019年8月6日,寄件人赴淮安某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富春花园揽收点,要求寄递一包“食品”,内件实为“两条墨西哥黑王蛇成体和一条墨西哥黑王蛇幼苗”,寄件人对包裹进行了封口。因该寄件人曾多次在该网点交寄快件,且多为食品、日用品,该网点营业人员未进行开箱验视、且未要求寄件人出示身份证进行查验,即对该件进行收寄。快件面单信息中寄件人化名“苏夏”,且身份证号也为虚假信息。该快件于8月7日投递至收件人。墨西哥黑王蛇属于野生动物,淮安某物流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制度,导致非法寄递野生动物,该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法》的相关规定,淮安市邮政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该企业进行整改,并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0万元,相关责任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目前,通过寄递渠道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运输链”依然存在,斩断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益链刻不容缓。根据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省邮政管理部门印发《关于规范活体动物寄递严厉打击非法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通知》,对规范活体动物寄递、严厉打击非法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进行了专题部署。通过此案,重拳打击通过寄递渠道邮寄野生动物的行为,督促邮政快递企业严格执行“开箱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寄递安全三项制度,构筑防范非法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坚固屏障。(来源:江苏市场监管)